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公司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公司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3.三好学生;
4.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5.优秀青年教职工;
6.青年先进模范人物;
7.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2.积极参见团校、党章学习小组、马列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3.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主动要求进步,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
5.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6.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三、推荐程序
第八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候选人。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团员青年、团支委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团总支(分团委)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总支(团委)书记填写;团总支(分团委)书记的推荐意见由校团委书记填写。
第十条 各院系、各单位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如果团支部的意见和征得的多数意见不一致,团支部应重新进行审核,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推荐。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总支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表一式一份,由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保存。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各院系要将每学期“推优”名单分送组织部和校团委。
在校期间发展,推荐表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送组织部审核;在校期间没有发展的,将推荐表随档案寄送推荐对象所在单位。
四、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章学习小组、马列学习小组等学习途径,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对推荐对象,要进一步落实培养教育措施,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十六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七条 各党团支部每学期要对推荐对象进行一次集中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五、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1)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选好配好团的领导班
子;
(2)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
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时,应征求团组织的意见,使“推优”
工作与发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及时听取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
在“推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定期对“推优”工作进行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
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团委、团总支(分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中,特别要做好对团支部书记的考核工作。
(l)各团总支(分团委)、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民主化。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