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383132379 发布时间:2013-5-13 11:20: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已就业但所在单位不负责档案、户口管理的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已就业但所在单位不负责档案、户口管理的毕业生。
第三条 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户、档由学校托管;也可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户、档由生源地州、县(市)区教育局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托管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条 毕业生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户、档托管单位或机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强迫或代替毕业生去到某单位某机构办理户、档托管手续。
第五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在两年托管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开具证明,毕业生凭证明自行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
第六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不等同于在校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到校办理毕业生户、档托管手续,凡要求进校办理毕业生户档手续的必须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接受学校统一管理。毕业生户档托管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八条 各教学学院要切实做好毕业生户档托管工作,真心为毕业生服务,凡出现违规的,由学院自己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